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文件 |
澄创建〔2017〕1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高新区党工委,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靖江园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业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驻澄单位:
为创成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澄委发〔2015〕20号),现重新修订并下发该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
2017年3月8日
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创建指标不失分、得高分,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阴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5版)》、《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2016版)》以及《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承担创建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不能有效完成创建工作任务,造成相关测评指标扣分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追究对象为:《江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和《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责任分解表》、《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责任分解表》中明确的,承担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的各责任部门(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责罚适应、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省、无锡市、江阴市组织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结果(测评体系标准如有变动,按新标准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测评结果有“基本符合”项目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别向市文明委作书面检查,并在市文明委成员单位中给予通报批评。市文明委分管领导对责任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责任部门(单位)当年度文明创建评先资格。
2、测评结果有“不符合”项目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责任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市创建办通报和反馈要求的整改问题,经政务环境督导组检查核实,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再次核实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追究纪律责任。
4、市创建办认为需要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对市创建办通报和反馈要求整改的问题,确有客观因素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市创建办认可,可免于问责。
第七条 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其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党纪政纪法律处理。
第八条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农工办、组织部、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市文明办提供责任追究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