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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决议

(1957年11月1日)
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提出后,两年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协商委员会组织了广泛的讨论,并且由国务院组织汉语拼音方案审订委员会加以审核修订,最后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加以审议,现在由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讨论和批准,并且决定登报公布,让全国人民事先知道。
应用汉语拼音方案为汉字注音来帮助识字和统一读音,对于改进学校语文教学,推广普通话,扫除文盲,都将起推进作用。对于少数民族制定文字和学习汉语方面,也有重大意义。因此,这个方案草案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批准之后,可以在师范、中小学校,成人补习学校,扫盲教育和出版等方面逐步推行,并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求得完善化。具体办法,将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其他有关单位会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分别拟定,报告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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